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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問:財政部又一輪政府采購最新集中答復來了(下)


編輯:2023-06-28 09:53:09

(接上——40問:財政部又一輪政府采購最新集中答復(上)

21問:某服務類政府采購項目合同期限為2020年4月13至2021年4月12日,合同屆滿前,采購人因內部審批問題截止在2021年4月12日仍未決定合同是否續簽,2021年5月30日采購人通過內部決議方式同意該合同續簽,合同期限為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請問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合同期的合同屬于合同續簽嗎?
答:留言所述合同續簽問題,應在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合同中進行約定,并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合同續簽。
22問: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或參股公司(事業單位持有該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能否參與該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或發改委立項項目的投標?
答: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下屬企業不可以參加上級單位作為采購人的項目。
23問:采購人擬(使用財政資金)通過參加拍賣的方式征集文物,競拍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程序?若適用,應如何適用?若不適用,應適用哪種程序?
答:通過參與拍賣方式競買文物的,可不適用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24問:政府機關物業服務合同(400萬以上)到期后可否續簽?如果續簽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如果不能續簽,請問應該采用什么辦法采購?
答:采購人在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并在采購文件中及采購合同中進行事先約定。未事先進行約定的,不可以續簽采購合同。
25問:我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現就財庫【2020】46號文件的執行問題需要請教:根據該文件,采購文件中需要明確采購標底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那么,假設我采購的是臺式電腦,潛在供應商既有生產廠家,也有經銷商,我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行業的話是“制造業”還是“批發零售業”?
答:采購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一個采購標的應只對應一個行業。留言所述采購臺式計算機所屬行業應為“制造業”。
26問:公開招標項目,采購人必須委派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嗎?
答:為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財政部鼓勵采購人指派熟悉項目的工作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
27問:A公司為總公司,A公司控股A1公司和A2公司,A1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B1公司。B1公司的分公司和A2公司的分公司共同參與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因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即B1公司和A2公司授權各自的分公司參與投標,以上所述公司均同屬同一集團,同一行業,共同參與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請問是否合法?中標結果是否有效?
答: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的規定,留言所述情形,請自行判斷是否可共同參與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
28問:需求管理辦法實施后:單一來源以下兩種情形是否還是適用?1.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2.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答:留言所述單一來源兩種情形仍適用。
29問:根據財政部印發《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請問:1、在第一年采購時,預算金額是應按一年還是三年填寫?2、如某項目,按一年采購預算填寫,則未達到公開招標線,可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但實際簽訂合同是三年的,三年總預算達到了公開招標線,是否有規避公開招標的存在呢?
答:1.留言所述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按照一年的填寫。
2.留言所述此類采購項目,應當按照一年預算金額計算是否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30問:2020年10月,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應急響應為三級,某地市在建設公共衛生中心時需采購6600萬元疫情防控醫療設備,要求2020年12月份完成,采購單位把單價30萬元以上合計6000萬元的醫療設備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單價30萬元以下合計600萬元的醫療設備,依據財政部財辦庫〔2020〕23號《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采購單位內控管理制度,以公開詢價和院內議標方式采購,采購單價低于市場價,上述600萬元醫療設備的采購,是否可以認定為“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答:按照《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并加強疫情防控采購項目采購文件和憑據的管理,留存備查。留言所述問題,請按上述規定自行判斷。
31問: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項目,除生產商必須是中小企業外,投標商是否也必須是中小企業?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在政府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對投標企業性質不作要求。
32問:1.財政部87號令規定“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關于是否應當告知未中標人具體評審分項(即評分明細)國庫司在同一問題咨詢,不同時間回復的答案不一致;如“留言編號:6339-3411670”回復中提到“應按照87號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和排序。評審得分是指最后總得分,而不是細項得分”,“留言編號:1049-3673774”中回復“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代理機構可以告知其各項評分明細情況”。國庫司以上不同回復導致我們執行中存在疑惑,按以上貴司回復是否理解為“按財政部87號令規定,未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詳細得分,但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具體是否告知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自行決定”?2.針對以上同一問題國庫司回答與條法司回答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留言編號:6824-3405264”條法司回復“第六十九條第五款未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詳細得”請問應如何執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應按照87號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和排序,但未要求必須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詳細得分。
33問:代理機構售賣招標文件價格虛高,是否屬于財政部門監管范圍?如屬于財政監管范圍,具體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87號令)規定,招標文件售價應該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34問: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擬確定10家招標代理單位進入安慶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首批),并在有效期內接受各具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的委托,負責該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請問此次采購行為是否違反本條?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留言所述問題請向當地財政部門咨詢。
35問:專門面各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項目,除生產商必須是中小企業外,投標商是否也必須是中小企業?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在政府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對投標企業性質不作要求。
36問:2021年4月8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了題為《嚴懲招投標領域違紀違法行為》的文章,文章中提到“在招投標監管過程中濫用職權、失職失責。……二是監管不力,履職缺位。相關職能部門對投標方資質審查、評標專家監督、標后質量監管等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防控不到位,滋長了招投標領域違紀違法腐敗案件的發生。如,某縣人民醫院申請采購血透設備,縣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黃某某違反監管規定,沒有到現場監督開標評標活動,也沒有對評標專家抽取進行監督,未能及時發現該院違反規定抽取評標專家組織評標的行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六條規定,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其他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現場。請教國庫司領導,在實際工作中,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如何執行?
答: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六條規定,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其他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現場。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主要以事后監督檢查為主。
37問:陶某在A公司持股98%,B公司持股60%,且陶某均非兩家公司的法人。現A、B兩家小型企業能否組成聯合體參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某一政府采購項目(該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此種情形是否屬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答:留言所述情形,A、B兩家小型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參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政府采購活動,不屬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禁止情形。
38問:PPP項目(工程類建設項目)落實該政策,按第八條預留預算總額30%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為60%,措施為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上述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按十二條采購文件明確要求合同分包的,明確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業合同金額應當達到上述比例;按十三條應當公開中標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按十四條應當將分包意向協議作為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疑問:1、投標人投標文件中提交的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業的名稱是否需要明確?2、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分包企業是否需要填寫?3、本PPP項目包含多個工程類建設項目,按必須招標規定,到達招標規模的項目必須招標,上述投標人投標文件中的分包企業如何能確定?
答:1、投標人分包意向協議中需要明確分包的企業名稱;2、投標人中小企業聲明函需要填寫清楚分包企業名稱;3、PPP項目包含多個工程建設項目的,應當在不同的具體項目中落實政策要求。
39問: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標準編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評審因素的量化、細化、以及評審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不知道怎么準備理解評審因素的“量化”?是指“數量化”嗎?對于“服務類”、工程的磋商類項目怎樣去量化?另外對于商務要求和采購需求沒有區間規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設置區間分值?例如“1-3分”?
答: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采購項目,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可以結合需求調查的情況,盡可能明確不同技術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先級,設定客觀、量化的評審因素、分值和權重。價格因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分值和權重。
40問: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02號令)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否理解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采購服務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但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采購。事業單位采購服務是否僅限于輔助性服務?
答: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規定,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職能,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指其不能購買其承擔的主要事項,即不能將自身的主要職能委托出去。為完成自身主要職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可以采購所需輔助服務事項。

來源:北京筑龍數智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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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問:財政部又一輪政府采購最新集中答復來了(下)


編輯:2023-06-28 09:53:09

(接上——40問:財政部又一輪政府采購最新集中答復(上)

21問:某服務類政府采購項目合同期限為2020年4月13至2021年4月12日,合同屆滿前,采購人因內部審批問題截止在2021年4月12日仍未決定合同是否續簽,2021年5月30日采購人通過內部決議方式同意該合同續簽,合同期限為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請問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合同期的合同屬于合同續簽嗎?
答:留言所述合同續簽問題,應在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合同中進行約定,并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合同續簽。
22問: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或參股公司(事業單位持有該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能否參與該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或發改委立項項目的投標?
答: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下屬企業不可以參加上級單位作為采購人的項目。
23問:采購人擬(使用財政資金)通過參加拍賣的方式征集文物,競拍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程序?若適用,應如何適用?若不適用,應適用哪種程序?
答:通過參與拍賣方式競買文物的,可不適用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24問:政府機關物業服務合同(400萬以上)到期后可否續簽?如果續簽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如果不能續簽,請問應該采用什么辦法采購?
答:采購人在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并在采購文件中及采購合同中進行事先約定。未事先進行約定的,不可以續簽采購合同。
25問:我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現就財庫【2020】46號文件的執行問題需要請教:根據該文件,采購文件中需要明確采購標底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那么,假設我采購的是臺式電腦,潛在供應商既有生產廠家,也有經銷商,我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行業的話是“制造業”還是“批發零售業”?
答:采購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一個采購標的應只對應一個行業。留言所述采購臺式計算機所屬行業應為“制造業”。
26問:公開招標項目,采購人必須委派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嗎?
答:為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財政部鼓勵采購人指派熟悉項目的工作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
27問:A公司為總公司,A公司控股A1公司和A2公司,A1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B1公司。B1公司的分公司和A2公司的分公司共同參與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因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即B1公司和A2公司授權各自的分公司參與投標,以上所述公司均同屬同一集團,同一行業,共同參與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請問是否合法?中標結果是否有效?
答: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的規定,留言所述情形,請自行判斷是否可共同參與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
28問:需求管理辦法實施后:單一來源以下兩種情形是否還是適用?1.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2.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答:留言所述單一來源兩種情形仍適用。
29問:根據財政部印發《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請問:1、在第一年采購時,預算金額是應按一年還是三年填寫?2、如某項目,按一年采購預算填寫,則未達到公開招標線,可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但實際簽訂合同是三年的,三年總預算達到了公開招標線,是否有規避公開招標的存在呢?
答:1.留言所述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按照一年的填寫。
2.留言所述此類采購項目,應當按照一年預算金額計算是否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30問:2020年10月,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應急響應為三級,某地市在建設公共衛生中心時需采購6600萬元疫情防控醫療設備,要求2020年12月份完成,采購單位把單價30萬元以上合計6000萬元的醫療設備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單價30萬元以下合計600萬元的醫療設備,依據財政部財辦庫〔2020〕23號《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采購單位內控管理制度,以公開詢價和院內議標方式采購,采購單價低于市場價,上述600萬元醫療設備的采購,是否可以認定為“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答:按照《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并加強疫情防控采購項目采購文件和憑據的管理,留存備查。留言所述問題,請按上述規定自行判斷。
31問: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項目,除生產商必須是中小企業外,投標商是否也必須是中小企業?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在政府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對投標企業性質不作要求。
32問:1.財政部87號令規定“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關于是否應當告知未中標人具體評審分項(即評分明細)國庫司在同一問題咨詢,不同時間回復的答案不一致;如“留言編號:6339-3411670”回復中提到“應按照87號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和排序。評審得分是指最后總得分,而不是細項得分”,“留言編號:1049-3673774”中回復“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代理機構可以告知其各項評分明細情況”。國庫司以上不同回復導致我們執行中存在疑惑,按以上貴司回復是否理解為“按財政部87號令規定,未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詳細得分,但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具體是否告知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自行決定”?2.針對以上同一問題國庫司回答與條法司回答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留言編號:6824-3405264”條法司回復“第六十九條第五款未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詳細得”請問應如何執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應按照87號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和排序,但未要求必須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詳細得分。
33問:代理機構售賣招標文件價格虛高,是否屬于財政部門監管范圍?如屬于財政監管范圍,具體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87號令)規定,招標文件售價應該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34問: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擬確定10家招標代理單位進入安慶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首批),并在有效期內接受各具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的委托,負責該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請問此次采購行為是否違反本條?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留言所述問題請向當地財政部門咨詢。
35問:專門面各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項目,除生產商必須是中小企業外,投標商是否也必須是中小企業?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在政府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對投標企業性質不作要求。
36問:2021年4月8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了題為《嚴懲招投標領域違紀違法行為》的文章,文章中提到“在招投標監管過程中濫用職權、失職失責。……二是監管不力,履職缺位。相關職能部門對投標方資質審查、評標專家監督、標后質量監管等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防控不到位,滋長了招投標領域違紀違法腐敗案件的發生。如,某縣人民醫院申請采購血透設備,縣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黃某某違反監管規定,沒有到現場監督開標評標活動,也沒有對評標專家抽取進行監督,未能及時發現該院違反規定抽取評標專家組織評標的行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六條規定,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其他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現場。請教國庫司領導,在實際工作中,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如何執行?
答: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六條規定,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其他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現場。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主要以事后監督檢查為主。
37問:陶某在A公司持股98%,B公司持股60%,且陶某均非兩家公司的法人。現A、B兩家小型企業能否組成聯合體參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某一政府采購項目(該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此種情形是否屬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答:留言所述情形,A、B兩家小型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參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政府采購活動,不屬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禁止情形。
38問:PPP項目(工程類建設項目)落實該政策,按第八條預留預算總額30%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為60%,措施為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上述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按十二條采購文件明確要求合同分包的,明確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業合同金額應當達到上述比例;按十三條應當公開中標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按十四條應當將分包意向協議作為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疑問:1、投標人投標文件中提交的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業的名稱是否需要明確?2、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分包企業是否需要填寫?3、本PPP項目包含多個工程類建設項目,按必須招標規定,到達招標規模的項目必須招標,上述投標人投標文件中的分包企業如何能確定?
答:1、投標人分包意向協議中需要明確分包的企業名稱;2、投標人中小企業聲明函需要填寫清楚分包企業名稱;3、PPP項目包含多個工程建設項目的,應當在不同的具體項目中落實政策要求。
39問: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標準編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評審因素的量化、細化、以及評審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不知道怎么準備理解評審因素的“量化”?是指“數量化”嗎?對于“服務類”、工程的磋商類項目怎樣去量化?另外對于商務要求和采購需求沒有區間規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設置區間分值?例如“1-3分”?
答: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采購項目,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可以結合需求調查的情況,盡可能明確不同技術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先級,設定客觀、量化的評審因素、分值和權重。價格因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分值和權重。
40問: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02號令)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否理解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采購服務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但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采購。事業單位采購服務是否僅限于輔助性服務?
答: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規定,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職能,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指其不能購買其承擔的主要事項,即不能將自身的主要職能委托出去。為完成自身主要職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可以采購所需輔助服務事項。

來源:北京筑龍數智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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